导读:近期,肇庆市某县林业局依法受理并查处了一起非法收购、宰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例,涉案人为当地村民黎某。经调查,黎某涉嫌非法购买并...
近期,肇庆市某县林业局依法受理并查处了一起非法收购、宰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例,涉案人为当地村民黎某。
经调查,黎某涉嫌非法购买并宰杀野生动物,该县林业局随即立案调查,并将涉案的三只野生动物送至广东省动物学会进行鉴定。
经权威鉴定,涉案的三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——白鹇,总价值为15000元。
黎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。
根据相关规定,林业部门对黎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:没收其非法收购的三只白鹇死体,并处以涉案动物总价值15倍的罚款,共计人民币225000元。
温馨提示: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可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,一旦捕捉、食用、买卖,将要接受刑事处罚,切勿以身试法。
法条链接
1.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:禁止出售、购买、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,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、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。禁止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。
2.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,未经批准、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,或者未持有、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、购买、利用、运输、携带、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、市场监督管理、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,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相关许可、撤销批准文件、收回专用标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;
(二)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
(三)以食用为目的出售、购买、运输、携带、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,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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